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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重磅涉医新法来了!这4个亮点解读,你更关注哪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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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有两部“基本法”于卫生健康行业来讲至为重要。一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以下简称《基本医疗法》),已于2020年6月1日起实施;一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将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医疗法》是中国卫生与健康领域第一部基础性、综合性法律,《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在法律体系中居于基础性地位,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施行后,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有卫生法学专家认为,《民法典》实际上比《基本医疗法》更值得业内关注。

由于两部法律一前一后实施,特别是对于患者知情同意事项和医疗侵权责任都有论述,而且个别地方表述并不一致,这让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具体执行时颇费心思。

患方对医疗费用的知情同意权怎么实施?

仔细学习两部法律,业内人士发现法律在公民接受医疗卫生服务,依法享有知情同意权方面表述不一致。

《基本医疗法》的表述为:公民接受医疗卫生服务,对病情、诊疗方案、医疗风险、医疗费用等事项依法享有知情同意的权利。(第三十二条)这里明确知情同意事项中包括“医疗费用”。

而《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指出,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我们暂且认为这里的“医疗措施”应该包括诊疗方案和医疗风险,但作为“医疗措施”一般不应包括“医疗费用”,而且该法在“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与原《侵权责任法》相关条款比,也删掉了“医疗费用”),这是否意味着“医疗费用”可以不作为知情同意的法定必须条款?

这种将在今后长期并存的两个医疗“基本法”在医疗费用项目知情同意方面出现“打架”,给业内造成了困惑。

同意、书面同意和明确同意有多大区别?

《基本医疗法》在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疗卫生人员如何向患方告知并取得同意方面的表述为:

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疗卫生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同意。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典》的表述为: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民法典》替换的《侵权责任法》的表述为: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这里说明与同意的事项都一样,但有两处不一样,一处是对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基本医疗法》和《侵权责任法》用的是“说明”,《民法典》用的是“具体说明”,另一处是对医务人员尽到了说明义务后需要取得患方同意,《基本医疗法》用的是“同意”,《侵权责任法》用的是“书面同意”,《民法典》用的是“明确同意”。

从三部法律看,显然《民法典》的用语更加明确具体规范。书面同意强调的是同意的方式必须是“书面”,有作为“书证”的意思,而“明确同意”强调的本质,是真实意思的表达,不将“方式”作为核心,但并没有不强调“证据作用”,基于此,笔者认为,“明确同意”表达更好。

由过度检查到过度医疗有多远?

还有一点引起医界关注的是,《基本医疗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医疗卫生人员应当遵循医学科学规律,遵守有关临床诊疗技术规范和各项操作规范以及医学伦理规范,使用适宜技术和药物,合理诊疗,因病施治,不得对患者实施过度医疗。

“不得对患者实施过度医疗”这一表述显然比之前《侵权责任法》“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要宽泛得多。而《侵权责任法》的表述也被《民法典》原文照搬。尽管道理是这么个道理,但问题是之前那个“不必要的检查”都难以落地实施,如今提出“过度医疗”显然落地更难。

“两字之差”有可能出现什么新变化?

作为明确医疗侵权责任实行什么样的责任原则这一比较重要的“头条”,《侵权责任法》的表述是: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的表述是: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尽管都实行“过错责任原则”,但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变为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两字之差”差别可大了。

预示着医务人员有可能成为独立的违法主体,可能独立面对医疗损害的侵权诉讼。当然另一方面也将有助于医师从单位人变成社会人,今后成为独立的执业主体,为自由执业埋下伏笔,扫清障碍。因为积极探索医师自由执业已经在两年前写进了《“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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