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6月1日,《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实施。
当时,有识之士提出,要以此为契机,推动《传染病防治法》的修订,健全突发急性传染病大流行应对体系,提升公共卫生和重大疫情防控法治化水平,提高公民公共卫生风险防控意识,引导公民积极履行疫情防控义务。
刚刚过去的10月2日,国家卫健委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其中最引人热议和关注的,就是新增了“报告奖励和责任豁免制度”。
在这次征求意见稿中,第三十六条明确,国家对发现并报告具备传染病流行特征的不明原因聚集性疾病、新发传染病疫情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奖励;对经确认排除传染病疫情的,不予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换句话说就是建立了疫情上报容错纠错机制,赋予了疫情区医务人员预警建议的权利,对非恶意的错报误报行为,言者无罪,不予追责!
这一意见稿刚一公布,就有细心人士梳捊发现,这次国家层面的立法,可能是基于今年北京9月26号,深圳10月1号实行的地方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基础上的加强升级版。
值得一提的是,这两个地方性的法规被许多人称为“李文亮条例”。
这种比喻性不一定恰当,但也恰恰从一个侧面反映出,这一条例的遵循科学,顺应民心。
因为,对于一个新型传染病的判断决策过程中,面临着很多复杂的因素,这里面一般基于一些经验,但更多的是基于一些数据和信息。
有效的防控一个新型传染病,首先我们必须要认识这个病。这就需要通过“循证”找证据,找到证据之后才可以制定防治指南,并进一步升级转化成防控实践的行动。
这种“循证”不仅包括寻找证据,其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最快地综合利用信息,寻找蛛丝马迹,把可能的信息、数据转化为证据,才可能有前瞻性的眼光来预测、判断、选择防治的策略。
需要指出的是,很多数据和信息是要付出代价和花费一定时间甄別才能获得的。
比如此次发生在去冬今春的新冠病毒疫情,当时正值流感的高峰期,在流感和新冠肺炎之间,从客观因素来讲,鉴别诊断很难一时作出,再加上一些慢性呼吸系统等肺部疾病尤其是慢阻肺,在这个季节也比较高发,鉴别诊断就更加困难。
同时,由于检测试剂的灵敏度也不是绝对值,实验室检测并不能发现所有的病人。所以,在新冠疫情早期,确诊的金标准是必须有实验室核酸检测阳性,后来,又修订为可以根据特定临床症状和流行病史因素诊断,即使没有核酸检测阳性也可以定为新冠肺炎。这就可以看出,对一个新型传染病的的诊断标准,一定是在微调的改变之间,渐次寻求一种动态的平衡。
再加上疫情的初期,医疗资源非常紧张,很多病人不能得到及时就诊,必然造成诊断、检测的延误,这样一来,自然就不会作为病例上报,也不能按照法定诊治标准收住入院。
而与这些因上报延误而导致官方发布延迟的同时,是广大民众对关乎自身利益信息渴求的水位漫过了内心恐慌的警戒线,对信息的需求争先恐后的前置要求。
所以,当时,尽管李文亮只是在很小范围的家庭亲友群里发了个小小的“预警”,就瞬间成为星星之火,燎起了整个疫情信息的草原。并且,被人们发自内心的称为“吹哨人”。
尽管对于李文亮是否是真正意义上的“吹哨人”各种说法不同,各种意见不一。尽管此次《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依然是鼓励通过法定的官方平台进行上报,才能“言者无罪”!但是对于疫情的及时快速的预警,正如北京大学政治学学者杨朝晖在接受《联合早报》采访时所说:“‘吹哨人’的问题,应该引起中国社会的集体反思。由于初期没有做出及时的反应,导致了混乱的结果……立法实际上委婉和间接地承认,当时在处理‘吹哨人’问题上的不足和缺陷。但是,作为中共党人,其最大的优点,不是不犯错误,而是犯了错误予以及时的反思与更正。或许,这就是中共党人,不同于其它国家政党人士的最大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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